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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院會今天(22號)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教師的待遇法制化,全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均適用,導師費和特殊教育津貼列為專業加給,私立學校如果積欠教師薪資,校方所屬的財團法人全體董事必須對未支付的薪資和學校負連帶責任。(戎華儀報導)教育法民國84年規定教師待遇另以法律定之,但20年來立法過程不順利,教育部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的行政命令做為法源,民國101年被大法官第707號解釋違憲,辦法將在今年12月28號失效。立法院22號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做為教師待遇的法源依據。國民黨立委陳淑慧:『本條例的通過、立法,是為了落實憲法以及教育法的規定。其中我們在導師費及特教經費的部分,接納入職務的加給。』新法規定,教師待遇分為本薪、加給和獎金,公私立各級學校教師均適用;公立學校的職務加給對象,除了兼任主管,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有職務加給。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必須明定,校方尚未與教師協議前,教師加給數額不得低於條例規定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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